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
现将《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 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
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户籍关系在本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光荣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政府 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的光荣牌样式,统一制作光荣牌。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安装光荣牌所需经费列入州、市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家庭的光荣牌可以悬挂在本人或父母(抚养人)家庭,原则上由适用对象自选其一。
对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第八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九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第十条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十一条 每年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县人民武装部统计上报新增悬挂对象数量,并于第二年春节前或建军节前完成悬挂光荣牌工作任务。
集中悬挂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简朴、庄重、热烈的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
第十二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第十三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四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工作,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组织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为悬挂光荣牌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统一更换为新式光荣牌,原光荣牌由家庭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